26岁的无业男子劳某,找家人要钱被骂后,竟持刀挟持小孩子勒索赎金。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绑架罪判处劳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15年5月17日14时许,因没钱花向家人问钱被责骂后,劳某便心生歹念,携带刀具窜到灵山县石塘镇中华路“上方家私城”门口处,趁着被害人韦某和其孙子小黎(2岁7个月)在玩耍没注意,便持刀挟持小黎,向被害人韦某勒索赎金人民币1000元。由于韦某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就将仅有的182元交给劳某,劳某得到现金后即放开小黎逃离现场。韦某立即向灵山县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报警。
民警出警后,在灵山县石塘镇文体广场处抓获劳某。民警在其身上搜获并扣押赃款人民币182元。劳某被抓获后,因神智不清,当日由民警将其送到灵山县第二人民医院医治。后经广西脑科医院鉴定,劳某的医学诊断为癫痫致人格改变,但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从劳某处追回的182元返还给被害人韦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