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娟冒用他人姓名入职银行后,心生贪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激活客户的信用卡信息,透支消费、套现卡内资金。近日,岑溪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高某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高某娟自2014年8月冒名“高某黎”应聘到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桂林办事处工作,经单位安排在广西岑溪市推广办理该行的信用卡业务。期间,高某娟私自截留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寄给客户陈某秋、张某的信用卡,利用其为客户办卡填写、上传客户个人信息的便利,在陈某秋、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将二人的信用卡激活用于非法套现和透支消费共计38974.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娟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截留并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和套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