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无业人员合谋以“打传”为名实为抢劫传销人员。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毛某等四人批准逮捕。
2015年9月,毛某的朋友张某向其提议,说自己认识一个搞传销的,很有钱,可以找几个人假装警察“打传”敲他一笔。10月7日下午,毛某指示同伙全某穿上保安服冒充警察,自己则与张某、赵某、殷某(在逃)等人身着日常便装,五人在灵川县八里街某小吃店门前将杨某绑架上车,全某和殷某将杨某控制,并用透明胶捆绑杨某手腕,用布袋罩住杨某头部,后将杨某绑至灵川县三街镇河边一空地。之后,五人以杨某涉嫌传销为由,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的方式逼问杨某要五十万元,杨某表示没钱。五人遂抢走杨某随身携带的两百七十五元现金、手机、钥匙等物品,毛某与赵某拿到杨某的车钥匙后,两人回到县城对杨某的汽车进行了搜查,从车上将杨某的现金、银行卡等物品抢走。
当晚,毛某与张某又对杨某的出租房进行了搜查,将杨某出租房内的笔记本电脑、手机、数码相机、手镯、银行卡等物品抢走。后毛某和张某发现杨某的银行卡中存款较少,遂让全某等人继续对杨某进行威逼,让其打电话给亲属朋友要求汇钱。2015年10月8日,杨某的女朋友找人将5000元人民币汇至杨某银行卡上,毛某和张某获得信息后,立即将5000元钱取出。全某、赵某、殷某由于害怕被人发现,先后将杨某在多处地点转移,并对其进行殴打和威逼。后杨某的女朋友向灵川县公安局报案。
灵川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毛某、张某、全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了他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