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大哥”做事,“大哥”贩毒,“小弟”帮其送毒。2015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大哥”庄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小弟”付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付某与其“大哥”庄某一起住进芗城区某小区10幢一出租房,费用均由“大哥”支付,“小弟”便尽可能帮“大哥”做事。
2014年11月25日凌晨5时,吸毒人员程某买毒品与“大哥”联系上,“小弟”便自告奋勇要求送毒。随后付某将1克毒品送出给程某,将毒资150元带回给“大哥”。11月26日凌晨2时,付某又将1克毒品送出,同样获赃150元。
2014年12月25日、26日凌晨,付某又先后两次帮“大哥”将共约2克的甲基苯丙胺以每克150元的价格贩卖给真某,将300元毒资收回交给“大哥”。在贩毒过程中,付某未分得贩毒所得款项。
公安机关经举报查获了“大哥”的租住处,收缴了“冰毒”疑似物、男式挎包一个、塑封袋等物品。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本案扣押的49小包白色晶体经检验,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42.86克。
法院审理认为,庄某、付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