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销售企业还是生产企业?是依法查处还是超越职权?贵州省质监局对纷纷扰扰的“津成电缆千万罚款案”作出行政认定——
1月6日,王中秋收到了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撤销了贵州省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贵阳市质监局”)去年4月作出的千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纷纷扰扰一年半之久的“津成电缆千万罚款案”有了结论。
事情还得从2010年4月说起。贵阳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下称“贵阳津成”)总经理王中秋向记者介绍了事发经过。
2010年4月28日,贵阳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贵阳市小河区内其公司库房发现堆放有108盘“津成电缆”及散放的铭牌。执法人员现场初检认为,电缆质量不合格。后经调查,贵阳市质监局查明电缆是由贵阳津成和天津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津成”)按照《特殊产品订做加工协议》的方式,由天津津成按照协议生产了其中104盘,该批电缆价值597万元。
2011年4月,贵阳市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贵阳津成和天津津成两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决定没收104盘电缆,分别处罚两公司电缆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即两公司各罚597万元,共计1194万元。
记者查看了贵阳津成提供的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黔质技监行复决字【2011】01号),该决定书载明了贵阳市质监局上述查处经过。
贵阳市质监局的处罚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在电缆界引发轰动,津成电缆的信誉随之遭到批评。而天津津成和贵阳津成两公司对此满腹委屈,质疑处罚不当,并向贵阳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贵阳市质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对于处罚决定,王中秋否认电缆质量存在问题,认为天津津成按照协议生产电缆,并就生产标准在生产地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电缆上标注了产品标准等数据,贵阳市质监局理应按标注的标准进行检测,但贵阳市质监局却不按标注标准检测,却另择标准检测,才得出“不合格”的结论。“‘质监管生产,工商管流通’,贵阳津成是销售企业,退一步讲,即使电缆有质量问题,理应由工商部门查处,质监局根本没有管辖权。”
随之,贵阳津成和天津津成向贵州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复议贵阳市质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2011年9月,贵州省质监局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
2012年1月6日,王中秋终于收到了贵州省质监局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记者看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贵阳市质监局认定贵阳津成与天津津成同为生产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属超越职权的行为”,决定撤销贵阳市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多次联系了贵阳市质监局法规处孔处长,在按要求传真了采访材料后,截至发稿没有收到回复。
王中秋表示,经过多年努力,将津成电缆打造成了中国驰名商标,这是公司注重品牌建设和质量监督的结果。“如果电缆确切存在质量问题,我们愿意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处罚;如果涉及违法,请有管辖权的部门严格查处我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