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首例暂扣非法营运车辆引发停车费纠纷案宣判

2015-12-26 来源:法制网 热度:1889℃

      潘从武  通讯员 杜琼

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家车逐步增多,与车辆有关的问题也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暂扣车辆期间的停车费问题更受人们关注。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而此案也成为新疆首例判决暂扣车辆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的案件。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向记者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前,暂扣车辆停车费是由车主自行承担。但是自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彻底改变了这种做法,该法明文规定停车费由作出暂扣车辆决定的行政单位承担。

2012年9月5日,乌鲁木齐市市民李兵(化名)驾驶自己的轻型小货车在乌鲁木齐火车站附近招揽生意时,与乘客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将王某送到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附近。到达目的地后,对于李兵索要的20元费用,王某认为收费太高。两人为此发生争执,随后王某向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举报李兵非法营运。

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执法人员经过查证,认为李兵的行为违反《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李兵处以罚款10000元,并暂扣非法营运车辆。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后,前往领取暂扣车辆的李兵发现在暂扣期间产生了800元的停车费用。

李兵以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我具备从事货物运输的资格,当时王某带有两箱货物,我按照约定经营,是针对货物而非人。目前货运车行情是无论距离远近、货物多少,起步价格均为20元,因此我的行为没有违法。”

对此,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回应称,李兵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内没有货物,却收取了20元的费用。

“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就审查而言,民事案件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项,法官只对请求事项审查。行政案件是要求法官对行政处罚的所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向记者介绍说。

据介绍,一审法官在审查时,发现车辆被暂扣后产生的800元停车费不应收取。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官审理后认为,李兵存在从事非法客运的事实,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应该对李兵的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但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对李兵的营运车辆作出暂扣的强制措施后,所产生的800元停车费应该由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承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判决维持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对李兵的行政处罚决定;暂扣车所发生的800元停车费由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承担。

一审判决后,李兵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今年10月24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