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比自己高的公司中标,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简称沃尔公司)认为招标过程存在“暗箱操作”,向卫生部(当时的)、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并向财政部投诉,但均未得到答复,从而引发行政诉讼。此案采购项目总额高达114亿元,且是2003年1月1日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首例由政府采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被称作“政府采购第一案”。
昨天下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财政部认定采购违法,但尚未处理,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京华时报记者
孙思娅京华时报制图
何将
首诉财政部
投诉政府采购项目暗箱操作讨说法诉财政部7年后胜诉
“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发端于非典疫情之后举行的一场价值高达114亿元的政府招标采购。
2003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发改委、卫生部编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分别对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
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19日先后开标合计586台的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中,沃尔公司在两次投标报价中均为最低,却都未中标。
沃尔公司于2004年12月21日向财政部投诉,后于2005年3月23日以财政部在法定30天时间内未能做出处理决定,也没有给予答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法庭。
2006年12月8日,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财政部未履行法定职责,败诉。财政部上诉后,2007年6月7日,市高院开庭审理此案,该案经过7年的诉讼程序,市高院于去年11月21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再诉财政部
因投标价格最高者中标沃尔公司不满答复再诉
今年5月13日,财政部作出了关于沃尔公司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其中第一项的内容为“投诉人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对此,沃尔公司认为该决定缺乏依据而且认定事实自相矛盾,因此再次将财政部告上法庭,并追加的卫计委、发改委和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为第三人。
沃尔公司说,在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19日先后开标合计586台的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中,沃尔公司在两次投标报价中均为最低,每台5.68万元,却都落标。两次竞标中标者是同一家公司,其投标价格为每台8万元,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
“对方报价比我们高出40%居然中标,而且他们还是在公司成立没几天就投标了”,沃尔公司在法庭上指责,招标过程存在“暗箱操作”,并要求对方给予合理解释。
进展
财政部认定采购程序违法
记者在财政部的答辩状中看到,其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64条第一款,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财政部认定,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编号:0722-FECT-04285)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未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同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鉴于2004年12月1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财政部2013年初开展投诉处理时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财政部决定采购活动违法。
记者就此询问了沃尔公司的代理人谷辽海律师,其告诉记者,招标编号为0722-FECT-04285的招标文件,是国家发改委所需300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
谷律师表示,中标企业是一个2004年核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公司,并且是在未能提供三年企业经营资质、每台设备投标价并非最低等一系列情况下中标的。而且虽然财政部认定采购项目违法,但是却未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财政部一方面认定违法,一方面又说我们不符合标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交锋
焦点1
投标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
财政部投标内容与部分招标要求不符
昨天下午,作为第三人的卫计委和发改委没有出庭。财政部表示,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所投产品“免保养,无需更换泵管、管路及气瓶”。而沃尔公司所投产品使用了蠕动泵,泵管、管路、气瓶需定期更换,这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沃尔公司技术更加先进符合招标要求
沃尔公司表示,这是财政部牵强的解释,因此目前没有任何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存在这种所谓的实质性要求。无论是发改委所需300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采购项目,还是原卫生部286台血气分析仪的采购项目,都没有明确规定有“免保养,无需更换泵管、管路及气瓶”的实质性条款,没有任何关于“无需更换泵管、管路及气瓶”的论述。此外,沃尔公司表示,该公司产品的技术实际上更加先进,而且完全符合招标要求,可更换的气瓶,更符合便携式的要求。
焦点2
专家评审投标文件、财政部处理投诉程序是否违法?
沃尔公司评审和投诉处理程序均违法
沃尔公司还提出,在财政部的回复中,看不到调查取证、召开政府采购专家审查委员会会议等文字上的纪录,然而这些都应该是投诉处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由此产生的相关材料都是重要的在案佐证事实。而且,依据法律规定,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由采购部门依法组建,而对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只能是在定标之前进行。依据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办法的规定,评审专家的名单必须公示,但沃尔公司却不知道专家委员会如何产生,包括何人,因此他们认为,这些程序存在违法。
远东公司招标结果由委员专家讨论得出对于沃尔公司的主张,作为第三人出庭的远东公司,给予了正面回应,其称,招标的最终结果,是经过评审委员专家讨论之后得出的结果,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没有问题。当时进行这次招标的背景是非典疫情之后,国家投入100个亿来建立一个公共卫生突发救治系统,而在疫情中,出现的两个严重问题是污染和被传染的问题,所以这一公共卫生突发救治系统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杜绝这两个问题的发生。远东公司表示,气瓶或者其他配件如果需要更换,很难避免产生污染和传染的发生,因此这也是招标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财政部内部决策工作无需公开专家名单
对于沃尔公司提出的程序违法问题,财政部表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财政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有必要时也可以调查取证。投诉处理期间,财政部曾召集专家会议对如何应对如何处理进行研讨,但这属于内部决策工作,而非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评审,因此不公开名单等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