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胡志强 李忠卫 5月9日,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原侦查员王斌、余菁有期徒刑10年、6年。
据悉,2013年5月以来,郴州市和资兴市两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省、市检察院领导的亲自指挥下,对王斌、余菁涉嫌犯罪案进行依法立案侦查。
郴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办案人员透露:该案侦查过程十分艰难,案发时间是2009年7月,由于时过境迁,很多证据湮灭,加之举报人不断上访并向媒体披露案件经过,案情和证据几乎没有秘密可言,同时王、余二人反侦查能力很强。面对困难,两级检察院经过缜密初查,在两个月内取得了初步证据。
郴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于同年8月3日及时对王斌作出了逮捕决定,余菁于8月30日向检察机关自首并由资兴市检察院予以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两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王、余二人在办理曹某、邓某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遂于2013年11月18日以徇私枉法罪向资兴市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月22日,该案在资兴市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周密举证,并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释法说理,王、余二人当庭表示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