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元春华 杨厚华 江西省南城县公务员吴某因私人请客吃饭签下3万元账单,打下“白条”后一直拖欠餐费不予支付。日前,南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吴某的工资用于偿还所欠餐费,并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吴某系南城县某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平常喜欢交朋结友,还时不时下餐馆请客。每次请客,吴某十分爽直,菜肴丰盛,但结账时并不支付现金,而是要求签单。餐馆老板虽然心里不大愿意,但因为彼此之间较熟,且对方有工作单位,于是同意吴某饭后签单。
经查,自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吴某“大笔一挥”在餐馆签下了几十张用餐单,餐费累计达3.5万元。2012年1月,吴某支付餐馆老板5000元餐费,拖欠3万元未付。经多次催收,2012年8月2日,吴某出具了欠条,承诺在2012年9月前付清。
欠条到期后,餐馆老板多次向吴某催收,吴某每次都作出即时付款承诺,但光打雷不下雨,一直分文未付。当餐馆老板再次催要时,吴某总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餐馆老板拿着欠条将吴某告上法庭。
2013年8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吴某答应在2013年12月10日给付3万元餐费,如未履行,除本金外,额外按4倍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然而,履行期限届满后,吴某还是故伎重演,口头上答应付款,却没有分文行动。
执行过程中,法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吴某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又不按要求报告财产。经多次联系,吴某重演了与餐馆老板过招的套路,屡次承诺,屡次失约。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遂作出上述罚款决定,并将罚款决定书送达当地财政部门,冻结吴某工资并从中扣划执行标的款和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