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遭撤销诉计生委被驳

2015-12-26 来源:法制网 热度:1748℃

        

         记者黄洁 通讯员石颖 王要勤 符合北京市关于农村居民生育二胎的规定,成功取得计生委的生育服务证,可孩子生下后却因妹妹违反承诺生育了二胎,导致其生育服务证被撤销,孩子无法上户口。为此,谢女士夫妇将北京市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计生委)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终审判决驳回二人诉讼请求。

        据了解,谢女士夫妇以及谢女士的妹妹都是北京的农村居民,谢女士和妹妹分别生育了一个孩子。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的只照顾一人)”,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2012年,谢女士夫妇与其妹签订姐妹协议书,约定妹妹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同意姐姐要二胎。在谢女士出具该保证书的前提下,计生委根据谢女士夫妇的申请,于当年12月下发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可次年6月,谢女士的妹妹就生育了第二个孩子。计生委于是作出《取消生育服务证决定书》。

        为此,谢女士夫妇将计生委告上了法庭,称自己在2013年生下二胎后,计生委拒绝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致使其无法给孩子上户口,请求撤销《取消生育服务证决定书》。

        计生委则指出,计生委为谢女士夫妇下发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依据是《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且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中对此项政策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要求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均为农村居民;2、男到女家落户;3、负责赡养老人;4、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同时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定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5、被赡养的父母均为农村居民,如父(母)死亡则不再照顾生育。由此可见,由于谢女士的妹妹违法生育,导致谢女士夫妇的情况不再符合生二胎的规定,因此作出《取消生育服务证决定书》。

        两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谢女士妹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谢女士夫妇不再符合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因此计生委撤销生育服务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了谢女士夫妇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