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反垄断行政诉讼案“民告官”获胜:权力关进笼子

2017-08-09 来源:长安剑 热度:2868℃

首起反垄断行政诉讼案“民告官”获胜:权力关进笼子

日前,全国首起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二审落锤,尘埃落定。

广东省高院判定,广东省教育厅在“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中指定某软件公司的软件为独家参赛软件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这起全国首例反行政垄断诉讼案,最终以民赢官输而画上句号。

这起案件的意义远不止于“全国首例”,更在于其“新”、“重”、“严”。今天,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就跟大家聊聊这起案件特殊何在。

“新”在直面尖锐问题,树立标杆

这起案件,尽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却直面尖锐问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树立了标杆。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独家”软件的行为是否合法。如何证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一直是行政诉讼中的争议问题,尽管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自身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行政机关在何种程度上承担举证不利的风险则长期存在争议。

本案中,广东省教育厅通过专家论证、出具全国比赛的赛程规定等形式来证明自己指定“独家”软件的合法性。但在法院看来,教育厅的举证尚不足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因为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其指定行为应遵循何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来决定使用相关商家免费提供的软件,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属于滥用行政权力。

而教育厅虽有专家组评议决定与国赛保持一致,但没有进行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论证,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因此不足以证明其独家“制定”是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

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两点——第一,行政机关证明自身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更加严格。第二,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任性地随意行使权力。

这两个法律原则的宣示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更加严格的尺度,尤其是确立了在法律无法穷尽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特别是不能因为法律的空白让某一个个体因为行政权力而处于优势地位。这无疑是今后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重要标杆。

另外,不得不提到的是,本案的标杆意义还在于,当企业的争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是最好的维权形式,而判决结果也向正当维权释放了积极信号。企业从中尝到了甜头,对其今后不断践行法治也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重”在恪守平等保护,强化保障

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对普通个体的保障。无论是更加严格的证明责任还是近乎严苛的裁判要求,其实质都在于恪守平等保护原则,让每一个个体都能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把公平竞争落到实处。

另外,不得不提到的是,本案的标杆意义还在于,当企业的争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是最好的维权形式,而判决结果也向正当维权释放了积极信号。企业从中尝到了甜头,对其今后不断践行法治也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重”在恪守平等保护,强化保障

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对普通个体的保障。无论是更加严格的证明责任还是近乎严苛的裁判要求,其实质都在于恪守平等保护原则,让每一个个体都能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把公平竞争落到实处。

或许很多人不太懂企业经营,但大家都明白一个产品被政府“独家”指定而带来的潜在利益。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埋头苦干尚不能保证高枕无忧,如果有企业凭借一纸行政行为就获得优势地位,赚个盆满钵满,这样的竞争哪能彻底?又谈何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更是法治本身的内在属性。

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合理有序的竞争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一方面,任何主体都不能有用超越法律的特权,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得到纠正。本案确认教育厅的指定“独家”软件的行为违法,除了是对行政行为的否定,更是对因此而获益的企业的不当行为的纠正。

另一方面,公正是法律的天然属性,每一个主体都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就拿本案来说,不正是法律赋予了一个科技企业直接挑战省厅机关的勇气吗?

面对公权力,个体处于天然的劣势地位。因此,在政府行使公权之时,秉持民法的私权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治的作用如何凸显?很重要一点就是对包括民企在内的众多个体正当权益的依法维护和正当保护。唯有恪守平等保护,“强化保障”才能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来。

另外,透过本案也能看到,当企业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界定”与“保护”仍然是困扰各方的难点痛点所在。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仍存在着对行政行为是否真的违法的疑问,这些疑问,一方面来源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熟悉、不擅长,另一方面,是否也跟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有关?

所以,强化对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打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观念的更新、理念的进步以及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严”在厉行法治原则,划定边界

行政垄断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这种滥用不仅有悖依法行政的价值底线,更容易让权力介入市场滋生寻租和腐败。因此,无论是对行政机关严格的证明标准,还是赋予公民(企业)挑战行政权力的体制机制,划定边界,守住底线才是根本目的。

行政权力握有强大的资源,行政行为的对象是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关乎到每一个个体的进退沉浮,一旦被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另外,透过本案也能看到,当企业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界定”与“保护”仍然是困扰各方的难点痛点所在。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仍存在着对行政行为是否真的违法的疑问,这些疑问,一方面来源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熟悉、不擅长,另一方面,是否也跟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有关?

所以,强化对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打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观念的更新、理念的进步以及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严”在厉行法治原则,划定边界

行政垄断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这种滥用不仅有悖依法行政的价值底线,更容易让权力介入市场滋生寻租和腐败。因此,无论是对行政机关严格的证明标准,还是赋予公民(企业)挑战行政权力的体制机制,划定边界,守住底线才是根本目的。

行政权力握有强大的资源,行政行为的对象是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关乎到每一个个体的进退沉浮,一旦被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防止权力滥用离不开法治保障,最关键的就在于严格依法约束权力,确保权力始终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不能突破底线,更不能违反法律,否则就要承担后果,所谓“法无授权即禁止”就是这个道理。

用法律划定行政权力的边界不是让权力束手束脚,更不是处处干预权力的行使。法律的约束不针对具体的个例而是要在程序上让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

其一是恪守“正当程序”。无论是对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规定还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设定,凡是涉及行政对象利益关切的行政行为都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的保障知情权、抗辩权和参与权。行政权力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更不能肆意妄为。

其二是坚持阳光行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也是最有底气的公信力。从保障行政对象的知情权出发,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是对程序最强的支持。

作为全国首例反垄断行政诉讼,本案有着诸多“燃点”。科技企业挑战省厅机关,一个地方中院直接判决省直单位行政行为违法,二审庭审全程向社会公开……这些无不创下了行政诉讼的记录。

透过这一案件,长安君看到了法院依法裁判的担当、全面公开的坦荡、专业细致的审理。这既让公众直观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更宣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对每一个主体的平等保护。

全面依法治国时代首先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我们从这起案件不仅看到了法治的力量,更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的力量。由此展望未来,法治不仅让权力更加规范,更能看到日趋规范的权力创造出更加繁荣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