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追偿受损公共利益对可能隐患防患于未然

2021-09-30 来源:法制网 热度:851℃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三被告建设美丽沙海域行为“不美丽”;犯罪嫌疑人非法收购、倾倒船舶清舱油泥,无力处置污染物,行政机关又不履行代处置义务;“郑西高铁”一桥梁两侧违建塘坝危害高铁运营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通过公益诉讼对这些公共利益受损进行修复追偿,对可能存在的隐患予以破除,防患于未然,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追究非法海洋倾废责任

2018年,海南省海口B公司中标美丽沙项目土石方施工工程后,将土石方外运工程分包给海南A公司。

检察机关发现线索后,通过多次蹲点和无人机巡查,拍摄到船舶海洋倾废行为。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口市院)检察官随后与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出海联合调查,在海上截获倾倒完建筑垃圾正返回的开底船。行政机关对多次违法海洋倾废未依法履职,海口市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决定。

2019年1月,海口市院向海口市海洋与渔业局送达检察建议,要求查处非法倾废行为,追究行为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年5月,海口市海洋与渔业局对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某各处10万元罚款。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无海洋倾废许可,倾倒海域亦非指定区域。A公司声称将建筑垃圾运往某经济合作社的合同系伪造。陈某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船舶所有人,获取大部分违法所得。B公司积极配合A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检察机关还发现,行政处罚认定非法倾废量1.57万立方米,与当事人自报一致,但证据显示倾废量至少为6.9万立方米。经委托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量化为860万余元。

检察机关书面建议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接原海洋与渔业局相关职能)依法启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该局回函因缺乏法律专业人才和诉讼经验,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8月,海口市院以A公司、陈某、B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860万余元,陈某和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法院一审、二审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应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对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担负第一顺位职责。海洋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未完全实现维护公益目的,经书面建议和督促后又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可直接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2017年10月,冯某等将从浙江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达公司)非法收购的船舶清舱油泥,运输至江苏省睢宁县境内,非法倾倒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清理出油泥及污染物135吨。经鉴定,涉案油泥系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废物。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该案分别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冯某等5人赔偿应急处置相关费用;冯某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嘉达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各被告均支付了相关处置费用。

案件审理期间,涉案油泥未经专业封存,持续造成环境污染长达18个月。鉴于检察机关已要求判令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为避免持续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应由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物代为处置,但生态环境局仍未依法履职。

针对生态环境局怠于履职情形,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向该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同年7月,该局书面回复称,没有处置固体废物的职责,且油泥为刑事案件证据,不能在办案过程中处置。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向公安机关核实,证实油泥处置不影响刑事案件办理,且正值梅雨季节,油泥渗漏、流淌加重,生态环境持续受到侵害。

2019年7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对涉案危险废物贮存状况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履职,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生态环境局未上诉。

随后,生态环境局经程序确定了危废处置公司,对涉案油泥及部分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了无害化处置,对涉案现场进行了规范化处置。检察机关全程监督。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可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综合运用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同时追究环境污染者的刑事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注重加强职能衔接和协同,形成合力。

违法行为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导致环境污染持续发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环境主管部门履行代处置职责。针对涉案物品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公益受损的情况,刑事证据固定后,即应开展对受损环境的修复工作。

消除隐患保障高铁安全

2016年2月以来,河南省三门峡市两个区部分村民在“郑西高铁”南交口大桥桥梁南北两侧距桥墩不足100米处,分别修路筑坝、填土造田,造成桥梁南侧(上游)塘坝内蓄水约1万立方米,存在汛期溃坝冲击桥梁的风险;北侧(下游)形成堰塞湖,浸泡高铁桥墩,造成高铁运营重大安全隐患。经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采取了临时性解决措施,但仍未根本解决安全隐患。

河南省检察院指定郑州市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管辖此案。

郑州铁检分院经现场勘验,调取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及执法情况证据材料,询问铁路安全监管部门、铁路企业、沿线村民等,查明违建塘坝、堰塞湖浸泡高铁桥墩,造成高铁运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郑州铁检分院研判认为,三门峡市两区人民政府和市区两级水利、国土、安全生产等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洪和保障铁路安全职责。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有保障铁路安全的职责,由其统筹调度有利于高效解决问题。

2018年3月,郑州铁检分院依法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履职,对影响高铁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制定符合铁路安全标准的根本性整治方案,消除高铁运营安全隐患。

检察建议发出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对下属两个区级政府、多个职能部门统筹调度,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市财政拨付资金240余万元用于除险工程。当年汛期前,堰塞湖除险工程如期完成。

【指导意义】 高铁运营安全是安全生产领域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法规,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置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

对于跨多行政区需协调铁路部门、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同解决的,可以指定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管辖。涉及不同层级人民政府和多个职能部门的,应向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