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缓刑期内又犯罪 挪用公款18万获刑4年

2016-05-15 来源:正义网 热度:1386℃

都说“吃一堑,长一智”,可有时候也未必。有的人抱着侥幸心理,结果只能是重蹈覆辙,栽进同一条河。日前,由河南省偃师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石跃峰有期徒刑四年。

线索意外牵出

2015年五一假期刚过,偃师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史朝峰在对该市李村镇粮管所的银行账目进行涉案排查时,意外发现该粮管所和一个叫张某的个人账户资金来往频繁。通过了解得知,张某系顾县镇粮管所出纳。史朝峰心生怀疑,如此多笔、大额资金流向个人账户,是否存在挪用公款可能?于是,他立即对双方往来款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却排除了史朝峰的怀疑,两个镇的粮管所负责人以及张某的交代一致,双方款项往来是两个粮管所之间正常的企业资金拆借和交易行为,只不过是图方便没有走对公账户。三人的回答合情合理,且能相互印证,因此犯罪嫌疑应该能够排除。

正常来讲,案件至此就可以告一段落了。但史朝峰总感觉哪个地方不对劲,因为通过前期调查,张某的该个人账户资金流动频繁,年交易流水达数千万元以上。一个不到24岁的小姑娘怎么会有如此大额资金进出?因此史朝峰判断,该账户应系顾县镇粮管所的公款私存账户。既然是粮管所的账户,即使上述资金没有问题,也不能保证其他资金没有问题。史朝峰综合分析后决定对该账户的一些大额资金流向继续进行核查。很快,一笔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100万元资金使用情况让他心头一振。然而调查还是落了空,证据显示该理财产品的全部收益都归了粮管所。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此行为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案件调查虽然受挫,但史朝峰没有气馁,他又对一笔50万元的资金产生了怀疑。

银行流水单显示,2015年2月16日,一笔50万元的资金一次性从张某账户中转出。他请教专业人士了解到,如此大额交易只会在粮管所每年的6至7月、10至11月收购夏粮小麦和秋粮玉米时才会出现。史朝峰翻看日历发现,2月16日已经是大年二十七了,粮管所早已放假,不可能有经营行为,因此他果断地将该50万元款项列为重点排查对象。

情节逐渐浮现

根据银行的交易记录,史朝峰很快查清了50万元的到账账户,户主是顾县镇粮管所负责人石跃峰。对于这个名字,史朝峰总感觉很熟悉,却一时又想不起来在哪儿见过。在案情分析会上,他说出了自己的疑问,没想到反贪局局长董国辉一语提醒了他:“这人是2013年伊川县检察院办的案件,罪名也是挪用公款。当时,伊川县检察院不熟悉偃师的路况,咱们还派人配合过。”经此提醒,史朝峰想起来了,2013年5月30日石跃峰被伊川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

一个犯过罪且目前还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人,从常理判断应该不会再犯同类错误,案件还要不要查下去?史朝峰有些犹豫。此时,他突然想起前期在核查那笔100万元款项时石跃峰的表现。石跃峰拍着胸脯保证该笔款绝对没有问题,但眼神中却流露出一丝不安和慌张。他究竟在慌张什么?一个已经有过检察机关问讯经历的人怎么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不是想极力隐藏什么?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史朝峰基于职业的敏感作出了判断。

调查印证了史朝峰的判断。银行交易记录显示,50万元款项到账后,第一时间便有20万元进入了石跃峰在某证券公司开设的个人账户。随着众多情节的逐渐浮出,石跃峰的犯罪嫌疑愈加明显。

撤销缓刑改实刑

为了进一步夯实证据,史朝峰再次请来了张某,并对顾县镇粮管所会计谢某进行了询问。张某的回答很干脆,那笔50万元确实是石跃峰要求自己汇的,用途不清楚。谢某则表示,张某的这张卡实际上是粮管所的,只用于单位的款项收支,卡上所有的钱都是公家的,汇款这件事自己也是事后才知道的。在询问中张某还提到一个细节,自己汇款是通过网上银行直接转账的,当时还受到了石跃峰的批评,说以后再有类似情况要在柜台操作,按现金存入的方式进行。这样的回答让史朝峰更加确信这笔款有问题。不接受方便快捷的网银转账,却要求复杂耗时的柜台操作,这绝对是心虚的表现。因为转账有记录,现金来源却不好查。

证据链已经锁定,可以传唤石跃峰了。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石跃峰很快交代自己将50万元转入后,20万元用于个人理财,3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的犯罪事实。后经调查核实,石跃峰已分5次于当年4月15日前将上述款项全部归还。案件至此水落石出。

考虑到石跃峰的个人账户在转入50万元前有20094.67元的余额,因此,偃师市检察院将这部分余额扣除后,最终确认石跃峰挪用公款的数额为179905.33元,另外30万元因挪用未超出3个月不构成犯罪。

2015年12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石跃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由于其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最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