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守职业道德,一名银行员工与一名联通客服联手盗窃银行客户资金,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2016年5月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灵川县法院以盗窃罪对粟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9月,在灵川县联通营业厅工作的粟某与在灵川某银行工作的李某(已判刑)共同策划,由李某提供盗取的该银行客户的账号和密码,粟某则提供来营业厅办理缴费业务的客户手机号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法来为客户的手机号码充值,粟某则收取客户的缴费现金并截留占为己有。或由粟某用他人的身份证开办新的联通号码,通过盗取银行客户账号里的钱款为该号码充值,待一段时间后将号码注销的方法,两人再将退还的手机预存款进行平分。
2013年9月至12月间,粟某与李某通过少量多次的方法,盗取了32位银行客户的钱款进行话费充值,共给客户造成36711元的经济损失。
灵川县法院认为,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