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意周转缺乏资金,便打起了其保管的村小组集体资金的主意,多次挪用集体资金。近日,经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彭某,系吉安县油田镇江下村委会早屋村小组出纳,负责保管村集体资金。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间,早屋村因山林、矿产出租获得租金90余万元,后由彭某开立个人帐户予以保管。2013年,彭某因经营的饲料店资金链断裂,便打起了村集体资金的主意,其通过现金支取、转账、ATM机取款等方式陆续将村小组资金780633元用于饲料生意周转。案发后,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归还了全部挪用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小组集体资金78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并上缴违法所得18万元,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