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为补回工程款向校长行贿26万元被判刑

2016-06-02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29℃

近日,经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文行贿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刘某文系吉安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文承建井冈山应用科技学校教学楼工程。该工程完工后,经吉安市审计局审计核减37万余元工程款。刘某文为补回被核减的工程款,遂向井冈山应用科技学校校长许某某(另案处理)行贿25万元,向副校长傅某某(另案处理)行贿1万元。之后,上述被核减的37万元工程款补回给刘某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文在审理过程中,规劝犯罪分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应认定为立功。鉴于被告人刘某文归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行贿事实,具有立功表现,且已全部退清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