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西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泰和县城乡建设局原局长胡某受贿一案,经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经依法查明:被告人胡某自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担任泰和县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在县城道路工程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及款结算中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6.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向办案机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退出了全部赃款,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