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舅舅曾是株洲县县长,做外甥的赵某成了帮人搭桥认识县长的中间人,并代为收受贿赂。近日,衡阳县法院审理了该案,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08年,行贿人刘某的妻舅周某留学回国,刘某找到当时在株洲市委党校的齐某帮忙,希望能给周某找份工作。齐某之后联系到赵某,希望赵某能找他当株洲县县长的舅舅蒋某帮忙,并表示只要能进机关工作,对方愿意出10多万。
随后,赵某将情况告诉了舅舅。2009年6月,齐某安排了行贿人刘某、周某与被告人赵某相互认识并一同用餐。2009年7月,在蒋某的授意下,赵某跳过齐某直接联系到行贿人,问其是否愿意出10万元,得到肯定答案后,蒋某告诉外甥准备一幅字画,如果对方送钱,就将字画作为回赠。
2009年7月上旬,赵某告诉刘某事情已经办妥,周某将被安排至株洲县教育局上班。当天刘某就把10万元现金交给了赵某,赵某将一幅后被鉴定为价值3000元的字画作为回赠。
2009年9月,周某正式入编,在株洲县教育局装备站上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金钱,且数额巨大,蒋某收受贿赂后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请托人办事并谋取利益(另案处理),被告人赵某在其中起了居间介绍作用,已构成受贿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作案过程中赵某只起居间介绍、代为收受贿赂的辅助作用,且并未实际受益,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施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