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安徽省铜陵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王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5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1年至2014年担任铜陵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在负责铜陵市地下人防商业街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拍卖制定投资商资格审查条件时,把铜陵某某置业公司具备的有地下商业街建设、经营经验及制定铜陵长江中路地质条件下施工的管线改移方案、安全方案、措施等,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使该置业公司在招投标中处于有利地位。该置业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项目土地后,在该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过程中,王某某以铜陵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名义向安徽省铜陵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出具了该项目所有权属投资者,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的函等,为某某置业公司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该公司财物共计883380元人民币。
另外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政策咨询、人防工程配建、易地建设费缴纳和人防工程验收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铜陵其他8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物共计165241元人民币。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4862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