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2016年1月,文山市纪委在办案中发现,文山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冉庚文存在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问题。文山市纪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冉庚文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未按规定向市委干教委报告审批就参加了中共云南省委党校2013级在职民族经济研究生班和云南师范大学2013级教育硕士语文专业班学历教育学习。学习期间,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学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2395元在单位报销,其中:教材费及学费17935元,住宿费1880元,来往机票费1330元,差旅费1250元。
2016年5月17日,经文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冉庚文党内警告处分,并将其违规报销的22395元没收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