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脑灵活,办事麻利,受到领导的赏识,在工作上本应有广大的前程,但却为了私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数次侵占公私财物据为己有。日前,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庞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二十二岁的庞某,初中毕业后便过早的走向了社会,由于其头脑聪慧,具有一定的办事能力,被通辽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聘为业务员。他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得到了所在公司领导的欣赏和信任,日常工作中获得一定特权。正是这些特权,使其私欲愈加膨胀,并逐渐迷恋上了赌博。
为了满足挥霍和赌博之需,庞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数次以公司进烟或进酒为名,直接将公司货款占为己有,或将收回的货款全部、部分占为己有,总计侵占公司款物价值人民币272717元,数额巨大。
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庞某乘单位制度管理不严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所在公司推销酒的过程中,以伪造酒店经手人签名的手段,将回收酒款119笔,合计人民币98410元占为己有。多次作案得手后未被发现,庞某的胆子越来越大,无所顾忌。于2015年1月5日以为公司进酒为名,提取现金3100元,而只拿回1440元的酒,剩余货款全部占为己有。同年1月14日,又以沈阳铁路局通辽房产生活段购酒为名,从所在公司取走茅台酒24瓶,价值人民币10992元,占为己有。同年1月15日,他以为公司进烟为名,将从公司提出的进烟款4660元,直接占为己有。
庞某自2015年1月5日至26日,仅22天的时间就先后作案14起,均是以进烟或进酒的名义,从公司将款提出,前两次由于害怕暴露自己的罪行,为掩人耳目,采取多提款少进货的手段,给公司返回部分货物,而后将其余货款占为己有。其余12次作案则均采取从公司将款提出后直接占为己有。庞某所侵占公司的27余万元款物,全部被其挥霍,给所在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庞某在多次作案后,深感自己的所作所为早晚会被公司发现,于2015年1月28日,将伪造的沈阳铁路局通辽房产生活段报表交给公司经理后逃匿。2015年2月25日,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对其网上追逃,同年6月4日在其隐匿处被公安机关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