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东埔村原党支部书记李某钦涉嫌受贿一案,已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李某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人民币。
据悉,被告人李某钦在案发前在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村连续担任党支部书记长达18年之久。而在村务的处理上,该村并没有严格遵守“一事一议”制度。例如在村务开支方面,多由李某钦直接决定后由相关人员造表。长期以来监督的缺失导致李某钦任职期间在东埔村形成了“一言堂”现象,导致李某钦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经查,被告人李某钦在担任东埔镇东埔村原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1.9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