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单位“小金库”的钱,打“交流学习”旗帜,公费旅游,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牢房。经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4年11月,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南漳县某单位在2011年元月至2013年3月期间,存在“白条”收取规划设计、勘测费的情况,有收入不入帐侵吞公款的嫌疑,2015年3月,该单位负责人赵某被传唤至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主动交待了其所涉嫌的犯罪事实。
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上级批准,以该单位名义出资注册公司并负责公司的财务收支,然后以公司名义出具发票,向服务对象违规收取规划设计、测绘费等。之后赵某安排这家公司的出纳员,将违规收取的费用支付给南漳一家旅行社作为旅游费,多次携带妻儿、朋友等多人到台湾、重庆、西安、洛阳、宜昌、武当山等地“交流学习”,并将旅游发票在公司财务帐中支出。期间,赵某先后7次贪污公款共计10万余元。
案发后,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退还赃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