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靖西市卫生局原疾基股股长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刘某8万元现金,单独收受邓某3万元现金。近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杨某于2010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在靖西市卫生局任疾基股股长一职。2011年年底,靖西市卫生局拟采购一批基本公共卫生健康宣传资料,河南省周口市某公司业务员刘某为了能得到该项目,找到时任卫生局局长农某(已判刑)希望承办该项目并承诺给予一定回扣费,农某当即答应并安排杨某与刘某对接,双方经过商谈后就签订采购合同。过后不久,刘某拿着装有8万元现金的信封交给杨某,表示其中的5万元给农某,剩下3万元给杨某本人。杨某当即收下3万元并将5万元转交给农某。2011年4月份,靖西市卫生局为各个乡镇卫生院采购一批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料,向靖西市某印刷厂定点采购。在印刷厂按要求完成资料印制工作后,该厂负责人于当年5月份送给杨某3万元好处费,作为该次采购的回扣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靖西市卫生局疾基股股长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现金8万元,其本人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万元,共计11万元,为他人谋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某系自首,有立功表现并已全部退出全部赃款,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