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林场场长因受贿、挪用公款一审被判一年

2016-11-06 来源:正义网 热度:1747℃

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谭保健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该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谭保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挪用空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查明,谭保健在担任贵港市覃塘林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租林场林地、征用林地建设厂房、承建林场围墙、道路水泥硬化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收受甘某忠送的好处费1万元,杨某飞送的好处费2万元,李某森送的好处费5000元及陆某杰送的好处费1万元,受贿额共计4.5万元。

另查明,2012年9月份,贵港市覃塘林场获得“马尾松良种及高产培育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该项目获得中央财政拨款100万元人民币。2014年4月,在该项目准备验收时,谭保健得知该项目还有十几万元专项资金没有使用,决定由林场生产股股长谭跃雄(另案处理)通过贵港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苏某某虚开了一张金额为10.675万元的复合肥发票。2014年11月,谭保健伙同林场会计吴志雄(另案处理)、生产股股长谭跃雄通过虚开的发票、制作虚假购销合同、汇集凭证等方式,套取马尾松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10.675元,并于2014年11月29日将该款转入到谭保健的妻子吴某的个人账户,同月30日,其又将该笔款中的10万元转入与其合伙经营苗圃的韦某的妻子李某某的账户中,由韦某将该款用于交纳租赁土地的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保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另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且积极退出受贿所得的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