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市委原书记李世镕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市委原书记李世镕、巴彦淖尔市市委原书记何永林、乌兰察布市市委原书记王学丰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李世镕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务便利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为其亲属安排、调动工作;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所送礼品、礼金,纵容妻子长期不上班领取工资及补贴,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妻子和儿子的名义在企业入股分红,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谋取利益,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款,在资源配置、项目审批、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公款给私营企业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金损失。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等问题涉嫌构成犯罪。
何永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所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工程项目审批、解决纠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问题涉嫌构成犯罪。
王学丰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所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工程项目审批、专项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问题涉嫌构成犯罪。
李世镕、何永林、王学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其中李世镕、何永林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三人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分别给予李世镕、何永林、王学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李世镕简历
李世镕,男,汉族,1961年4月出生,籍贯陕西省,大学文化(内蒙古大学统计专业)。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
1983.08 临河市政府秘书
1984.11 临河市经委办公室主任
1987.10 巴盟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1992.10 巴盟统计局党组成员、农调队长
1993.10 巴盟统计局副局长
1995.10 巴盟行署副秘书长(其间:1998.01-1999.06兼任临河糖厂党委书记、主持工作)
1999.01 巴盟经贸委主任
2002.0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其间:2005.09-2007.10在华中科技大学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班学习)
2011.09 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2.03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6.03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书记
2016.09 不再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书记
2016.10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