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经安徽省祁门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祁门县公证处原主任盛某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决开始生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法定上诉期限内盛某服判未提出上诉。
据悉,2010年至2013年4月,盛某在祁门县公证处工作期间经办的收入共计1585880.47元。其中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公证费共计609322.69元未及时缴存到公证处单位账户。2010年12月,盛某在购买商品房因首付款不够时,挪用了其手中保管的公证费。2012年11月在归还商品房按揭贷款时又因钱不够,再次挪用公证费。2013年的1月和3月份,盛某分三次挪用其手中保管的公证费以个人名义存入邮政储蓄银行。
经审理查明,盛某在担任祁门县公证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0年12月至2013年3月份期间,先后挪用公证费计人民币201033.8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盛某主动退出全部账款,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办案机关提供其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