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跨境校巴服务公司东主及一名旅游巴公司前司机接载学童往返深圳和香港时,串谋使该司机收取贿款合共二千一百六十元人民币,当中涉及七程车一百零八人次,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九月二日)在粉岭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后被判刑。
程群,五十一岁,鸿英跨境校车服务公司(深港)(鸿英校车)东主,被署任主任裁判官苏文隆判处入狱四个月,缓刑三年。
同案被告林宗泰,四十五岁,通荣达(集团)有限公司(通荣达)前旅游巴司机,则被判入狱六个月,缓刑三年。
两名被告今日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案情透露通荣达于案发时为一间旅游巴公司,为包括鸿英校车在内的客户提供中港跨境校巴接载服务,接载已向其客户报名乘坐往返内地与香港学校的学童。
程群为鸿英校车东主,而林宗泰则是通荣达一名旅游巴司机,负责调配该公司的旅游巴以提供有关接载服务,以及驾驶一辆指定的旅游巴。
程群向通荣达租用了九辆旅游巴为已向其报名乘车的学童提供接载服务,并聘请了一名跟车保姆就旅游巴的安排与林宗泰联系。
案情透露约于二零一八年五月考试期间,学生均提早放学。一辆已安排好的通荣达旅游巴出现故障,故未能提供足够坐位接载所有学生。
林宗泰当时正为通荣达另一顾客接载学童,而该旅游巴尚有空位。在该保姆提议下,程群同意向林宗泰给予每名学童计二十元人民币,让已向鸿英校车报名乘车的学童乘坐林宗泰驾驶的校巴。
于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至六月二十一日期间,程群向林宗泰支付共二千一百六十元人民币,以容许已向鸿英校车报名乘车的学童,乘坐由林宗泰为通荣达另一客户驾驶的旅游巴,当中涉及七程车一百零八人次。
案情透露林宗泰并无向通荣达报告有关安排,以及他收取了程群二千一百六十元人民币。
通荣达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廖汉源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