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原员额法官黄志国充当“套路贷”涉恶犯罪团伙“保护伞”问题。2016年至2019年,黄志国利用职务便利,为涉及陈某(“套路贷”涉恶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利益的执行案件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陈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10.3万元。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9月,黄志国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相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2.横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原大队长宁椿严充当涉黑组织“保护伞”问题。2012年至2015年期间,宁椿严利用担任横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涉黑人员沈某添给予的“好处费”,为以沈某添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致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逃避执法查处。2019年1月,宁椿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3.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综治中心副主任李为,苏卢村党总支部书记苏世英在打击整治涉黑组织中失职失责问题。李为作为安吉街道分管综治工作的责任领导,对以李某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7年以来在苏卢村从事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失职失察,协调打击不力;苏世英作为苏卢村党总支部书记,对辖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摸排不深入、监管不到位,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助安吉街道、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不力。2018年11、12月,李为、苏世英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南宁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