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沭阳县某镇某村长利用职务侵占集体财产被判刑

2014-05-17 来源:正义网 热度:1781℃

    身为村长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集体土地承包给他人,从中截留土地租金。5月16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查,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沭阳县某镇某村长,并主持全面工作期间,在未经该村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私自将位于该村20余亩的集体土地租赁给赵某,且双方签订了土地租凭合同。李某在收取赵某租赁该村集体土地租金10万元后,将其中的5万元截留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村委会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本单位的集体收入隐瞒后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