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记者从营山县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以贪污、受贿罪,判处李勇清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据悉,李勇清生于1952年12月,案发前系营山县某小学的教师兼会计。2011年,李勇清所在的学校操场贴瓷砖,李勇清伙同时任校长杨某(已判刑)虚增工程造价20000元,李勇清分得10000元。2011年李勇清伙同时任校长杨某将另一款项报出,除 7979 元用于学校开支外,剩余50000元二人予以私分,李勇清与杨某各分得25000元。2012年初,李勇清所在的学校欲购买LED显示屏,销售商送给李勇清和时任校长杨某业务费10000元,李勇清和杨某各分得5000元。
案发后,李勇清于2013年6月16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退缴了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勇清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李勇清系自首,该院判处李勇清有期徒刑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