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徐呼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徐呼和背离党的宗旨,忘记初心使命,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利欲熏心,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廉洁从政原则,长期无偿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供家人使用,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参与入股和放贷,在分配职工住房中违规认购并出售获利,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司法、监狱系统干部疏于管理,致使多人发生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等严重破坏司法公正的重大问题,且自身肆意用权,违规干预插手罪犯调监和减刑。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底线,将手中权力当成徇私利的工具,违规为他人职务晋升、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徐呼和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