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水管工程分判商董事夸大两名工人的日薪,诈骗承建商额外工资共约二十五万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十一月十日) 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五个月。
黄骏明,四十岁,励骏水喉工程有限公司(励骏)董事,早前承认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
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判刑时称,被告有预谋地使用没有如实反映工人工资的雇佣合约,而有关勾当持续了一段时间,罪行性质严重,犹如收受非法回佣。
主任裁判官表示以监禁九个月为量刑起点,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已还款,遂将刑期减至五个月。
被告早前被主任裁判官颁令须向相关承建商归还约二十五万元,即相等于案中涉及的额外工资金额。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从事水管工程的励骏于二零一四年获分判尖沙咀一个综合办公大楼重建项目的部分水管工程。被告代表励骏与多名工人签订雇佣合约,他们的工资则由该项目的承建商支付。
被告于二零一六年一月招请两名工人为该重建项目工作,日薪分别为八百五十元及七百元。但被告向承建商提交二人的雇佣合约,将他们的日薪夸大至一千一百五十元。
案情透露,该两名工人于二零一六年一月至二零一八年六月期间,从承建商收取工资共逾一百四十八万元。二人在该段期间向被告归还额外款项共约二十五万元。
如该承建商知悉二人的雇佣合约所载的日薪,并没有反映他们实际收取的工资金额,该公司不会向他们发放工资。
有关承建商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林伟杰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