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原副站长朱某,利用手握监督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及审核工程款的大权,2006年1月至2013年期间,收8名承包商13.1万元“好处费”。今天记者获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2013年2月间,朱某任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长,分管监督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及审核工程款拨付。2006年至2008年间,李某某承包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作为工程业主单位的3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为得到朱某在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款拨付方面的关照,李某某分多次给朱某送了2.8万元现金。2008年至2010年间,陈某承包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作为工程业主单位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分多次共送现金3.9万元给朱某。其他承包商为了在农村公路建设、公路维修、涵洞维修等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款拨付上得到“关照”相继行贿。
2013年8月28日,朱某因涉嫌行贿接受调查时主动向海口市纪委交代尚未掌握的其受贿13.1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朱某妻子代其退缴全部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