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案廉署加控被告妨碍司法公正

2021-03-29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1263℃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被告,与两名惩教助理及他人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纵容他未经授权在监狱管有及使用手提电话。该被告就惩教署进行的一项调查及相关纪律程序,今日(三月二十九日)被廉署加控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名。

刘燕俊,二十八岁,无业,被加控一项串谋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罪名,违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廉署早前接获惩教署转介的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刘燕俊于案发时是塘福惩教所的在囚人士,现已获释。

新增控罪指刘燕俊涉嫌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至二十日期间,与塘福惩教所当时另一名在囚人士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在该署就塘福惩教所一个囚仓违反《监狱规则》进行博彩活动的调查中,由该在囚人士代刘燕俊表示自己是该博彩活动的参与者;以及在惩教署就事件进行的纪律程序中,由对方承认是该博彩活动的参与者。

刘燕俊及四名于本年一月被廉署起诉的同案被告,将于星期四(四月一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该四名被告为杨敬伦,四十三岁,惩教署一级惩教助理,及李浩维,二十六岁,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两人曾驻守塘福惩教所;以及张锐明,三十六岁,及林翰祺,二十三岁,曾同为塘福惩教所在囚人士,现已获释。

刘燕俊及杨敬伦同被控一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控罪指二人涉嫌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至十月二十三日期间,串谋使杨敬伦在履行公职期间或与其公职相关的情况下,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当行为,纵容身为在囚人士的刘燕俊于塘福惩教所未经授权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电话,以及协助刘燕俊改善于塘福惩教所使用的该部手提电话的储值卡信号接收情况。

刘燕俊、李浩维、张锐明及林翰祺同被控另一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控罪指四人涉嫌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至十月二十三日期间,串谋使李浩维在履行公职期间或与其公职相关的情况下,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当行为,纵容身为在囚人士的刘燕俊于塘福惩教所未经授权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电话,以及为刘燕俊将未经授权的香烟引进塘福惩教所。

惩教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