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惠民县麻店镇教委主任兼该镇中学校长孟某、副主任陈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宣判,被告人孟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陈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2012年3月份,孟某利用担任惠民县麻店镇教委主任的职务便利,挪用麻店镇教委公款1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住房,该款于2012年7月底全部归还。
2012年12月份,陈某为偿还其子的债务,与孟某共谋向麻店镇中学“借款”10万元由陈某使用,该款于2013年5月9日全部还清。
孟某、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分别达到巨大和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两人均当庭自愿认罪,挪用公款已归还,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