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二零一九年区议会选举中落败的候选人,没有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七月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六个月。
吴志雄,五十五岁,退休人士,早前承认一项没有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的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8条。
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时指,由于案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以监禁九个月为量刑起点,被告认罪故将刑期减至六个月。
案情透露,二零一九年区议会选举在该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举行。候选人向选举事务处提交其选举申报书的法定限期为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或之前。
被告是二零一九年区议会选举沙田区锦涛选区的候选人,但他没有当选。由于他并未在该选区取得有效票总数百分之五或以上,不合资格申请选举资助计划的选举资助。
被告在选举中曾招致约六万元选举开支,报称自己已填妥其选举申报书。他承认误以为选举申报书的目的是为了就该选举申请资助,而他不符合资格申请资助,所以他决定不提交选举申报书。
案情透露,选举事务处曾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分别以信件及电邮提醒被告须于法定限期前提交其选举申报书。选举事务处在法定限期仍未收到被告的选举申报书,遂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中把案件转介廉署调查。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郑致行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邓可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