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分案起诉二人,控告他们在2021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立法会选举)的选举期间,分别于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转载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投白票的贴文。两名被告今日(2月15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陈健民,36岁,销售员;及梁月嫦,65岁,办公室助理;各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期间内作出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条例》)第27A(1)条。
主任裁判官钱礼将案件押后至3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会服务令及感化报告。被告获准以现金保释。
案情透露,立法会选举提名期于2021年10月30日展开,根据《条例》,由当日起直至投票日(即2021年12月19日)被界定为该选举的「选举期间」。
廉署于2021年10月30日,即提名期首日,在其官方网站发新闻稿提醒市民,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即属违反《条例》第27A条的罪行。
陈健民及梁月嫦分别于同日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转载一个前一日在许智峯社交媒体专页发布的贴文,该贴文煽动阅览人士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白票。该贴文一直在陈健民的个人社交媒体专页上展示至2021年11月9日,以及在梁月嫦的个人社交媒体专页上展示至2021年12月16日。
《条例》订明,「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条例》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任何人士干犯《条例》第27A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
廉署早前就有关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白票及无效票的贴文展开调查,并根据既定程序,就调查结果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廉署按法律意见于去年12月16日起诉二人。
廉署于去年11月底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许智峯。许智峯涉嫌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上展示贴文,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白票。
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在《条例》修订后,加强向市民大众及选举持份者宣传有关破坏及操纵选举的新增罪行,包括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梁宝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杨俊浩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