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1岁的韦某是广西某集团露塘糖业有限公司糖厂(以下简称露塘糖厂)的原仓库保管员,2008年至2013年,韦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以虚列采购物资入库的手段侵吞露塘糖厂国有资金100万余元。2014年4月,广西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10年,韦某不服判决并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过审理,柳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9年至2012年期间,张某(另案处理)以柳州市某有限公司和柳州某物资公司名义中标露塘糖厂物资采购,执行过程中,韦某伙同张某,先后八批次虚列采购物资入库,由张某以其公司名义开具票据与露塘糖厂结算,套取露塘糖厂资金共计13万余元,韦分得8万余元,张分得5万余元。
之后,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间,张某又以柳州某物资公司名义中标露塘糖厂物资采购,这次韦某与张某以上述同样方式,分4批次虚列物资入库合伙套取露塘糖厂资金共计16万余元。怎知东窗事发,张某因涉嫌行贿罪被调查,检察机关在查办张某行贿案中发现韦某涉嫌贪污,2013年7月30日,检察院对韦某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经讯问,韦某如实供述了其伙同张某贪污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分别伙同苏某、钟某、郑某、叶某、邱某(均另案处理)共同贪污上百万元的事实。
今年3月,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审理韦某涉嫌贪污一案,查明韦某自2008年开始,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苏某、张某等人以同样的虚列物资入库、虚开票据套取露塘糖厂资金的方式,侵吞国有资金100万余元,其中,韦某一人获得赃款41万余元。案发后,韦某的亲属代替其将赃款全部退出上缴。法院一审判决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退出赃款返还受害单位。
一审法院判决后,韦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公开开庭审理。在二审的庭审中,韦某及其辩护人称,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并无异议。但是,韦某认为,她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是劳务工作,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她应当是从犯;她跟随办案人员到检察机关接受问话,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当属于自首;她归案后已退出所分得的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因此请求法院在二审后减轻处罚。
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韦某构成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韦某及其辩护人在二审中所提的意见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庭审结束,法官当庭宣判,驳回韦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