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候选人非法招致2016年立法会选举开支遭廉署起诉判囚

2022-05-24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941℃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人士,在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即并非候选人或选举开支代理人,而在两份报章刊登六个广告,招致选举开支共逾253,000元。被告今日(5月24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囚10个月。

戴耀廷,57岁,早前承认四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3(1)条。

法官郭启安判刑时称,本案案情严重,牵渉逾20名候选人共逾20万元选举开支。有关做法令致选举开支无从稽考,削弱选举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影响选举公平公正。

案情透露,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于该年9月4日举行。戴耀廷在选举前曾分别透过电台节目、记者会及社交媒体向选民介绍一项投票计划,其目标是透过招募选民根据计划提供的建议投票予某些候选人,以达致某特定群组获半数立法会议席。

《明报》及《苹果日报》于2016年8月9日各刊登了一个半版广告,宣传上述计划和其目标。该两份报章又同于2016年9月2日及4日各刊登了一个全版广告,促请选民按照计划提供的资料投票。

鸡蛋同盟有限公司(鸡蛋同盟)支付上述六个广告的费用,即三个《明报》广告的费用133,540元,及三个《苹果日报》广告的费用120,000元,共逾253,000元。叶剑青及石守正同为鸡蛋同盟的董事及该公司银行帐户的授权签署人。

案情又透露,在计划下获宣传的候选人,均没有在其选举申报书中载入或列出上述选举开支。戴耀廷、叶剑青及石守正并非该选举的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3(1)条订明,任何人如非候选人亦非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而在选举中或在与选举有关连的情况下招致选举开支,即属非法行为。任何为促使或阻碍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当选而招致的开支,均被视作选举开支。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指称有人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而展开调查。于征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落案起诉戴耀廷、叶剑青及石守正。

叶剑青及石守正的代表律师早前作出陈述,要求以颁布签保令方式处理其案件,获律政司同意。二人于4月25日在庭上承认本案案情摘要后,获法官颁布签保令,以40,000元签保守行为12个月。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陈淑文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展豪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