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2020年立法会选举)新界西地方选区候选人,控告他向选举事务处提交虚假选举申报书,及企图欺诈选举开支共逾46,000元。被告今日(9月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判入狱三个月。
许孝良,36岁,无业,今日承认一项作出提交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选举申报书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0条;及一项企图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主任裁判官严舜仪判刑时指,公众对候选人操守有高期望,被告的行为违反公众及支持者对他的信任。被告使用假文件及假资料,显示他有预谋犯案。
主任裁判官以监禁六个月为量刑起点,法庭考虑被告认罪及其求情因素,将刑期扣减至三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选举事务处递交提名表格,在2020年立法会选举新界西地方选区参选。选举原订于该年9月6日举行,由于疫情关系,政府于7月31日宣布该选举延期一年举行。
根据《紧急情况(换届选举日期)(第七届立法会)规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包括被告在内的候选人须于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向选举事务处递交选举申报书。选举申报书须列出候选人在选举中所有的选举开支及选举捐赠。
上述规例订明,合资格人士有权从政府收取相等于申报选举开支的款项。政府宣布2020年立法会选举中止之后,被告有权向政府申请款项。
被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选举事务处递交连同支持文件及申索表格的选举申报书,申请政府支付款项。被告在选举申报书上作出声明,他曾招致选举开支合共逾46,000元及全数支付有关开支。他又声明,分别由一间律师楼及一间公司发出,一份帐单及一份收据的核证真实副本属真确。
案情透露,有关选举开支包括以26,300元聘用上述律师楼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以19,200元聘用上述公司提供个人仪表形象训练的费用,以及两名选举助理的薪金共980元。
然而,廉署调查发现上述律师楼及公司并没有向被告提供相关服务,被告亦没有向它们支付服务费。此外,被告亦没有向两名他声称是其选举助理的人士支付薪金。
选举事务处如知道被告没有招致上述选举开支,便不会批出被告申索的款项。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0条订明,候选人如在选举申报书作出明知虚假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陈述,即属舞弊行为。
廉署早前接获选举事务处转介个案遂展开调查。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梁宝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志刚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