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20万元挪用资金17万元获刑

2014-08-05 来源:正义网 热度:1785℃

    余某为湖南汉寿某乡镇信用社主任,任职期间违法发放贷款20万元,个人挪用单位资金17万元。近日,经汉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余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10年2月至9月期间,余某担任汉寿县信用联社某乡信用社主任。2010年2月3日,当地居民刘某找到余某,以杨某的名义向余某所在信用社申请贷款5万元,余某在未对借款人、担保人还贷能力及贷款用途进行调查、审核的情况下,即违反国家规定向刘某发放了5万元贷款。2011年2月2日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导致该笔贷款逾期无法收回本息。此外,因余某未履行贷前调查、审核职责,违法发放贷款,导致向张某、刘某某、杨某等人发放的3笔共计15万元贷款也逾期无法收回本息。截至2011年12月20日,因余某违法发放贷款,给其所在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40万元。

2010年1月至3月期间,余某采取私自截留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方式,挪用信用社资金17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案发后,余某退还了所挪用的单位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