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2021年立法会换届选举(2021年立法会选举)的选举期间,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转载许智峯一个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投白票的贴文,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被告今日(12月29日)在法庭裁定有关条例合宪后认罪,判囚两个月,缓刑18个月。
苏浚锋,23岁,项目主任,被控一项罪名,即在选举期间内作出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条例》)第27A(1)条。
被告早前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否认控罪,控辩双方其后就有关条例是否合符宪法作出陈词。暂委裁判官戴昭琦今日裁定《条例》第27A条合宪,被告随后承认控罪。
暂委裁判官裁定《条例》第27A条合宪时指,煽惑他人投白票或不投票,都会对选举资源做成压力及错配,亦会影响选民行使投票权及候选人被投选的权利。法庭并不认同辩方指出,条例立法目的并不是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法庭又认为条文只限制公开活动及选举期间的煽惑行为,并不是无限地、全面地限制市民的投票权,亦非针对单一政治团体或任何政治主张。因此,法庭裁定条例合宪。
案情透露,2021年立法会选举提名期于该年10月30日展开,根据《条例》,由当日起直至投票日(即同年12月19日)被界定为该选举的「选举期间」。
廉署于2021年10月30日,即提名期首日,在其官方网站发新闻稿提醒市民,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即属违反《条例》第27A条。
被告同日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上,转载许智峯个人社交媒体专页一个煽惑他人在上述选举投白票的贴文。该贴文于选举期间,在被告的个人社交媒体专页上展示。
《条例》订明,「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条例》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
许智峯已离港,他涉嫌在该选举期间,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上展示贴文,煽惑他人投白票。廉署去年底已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他。
廉署早前就有关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会选举中投白票或无效票的贴文展开调查,并根据既定程序,就调查结果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廉署按法律意见,分案起诉九人在上述选举中干犯《条例》第27A条罪行,其中七名被告承认控罪,判囚两个月,缓刑18个月至24个月,其余两名被告尚未答辩。
控方今日由副刑事检控专员林颖茜、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陈淑文及高级检控官梁宝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杨俊浩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