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50.8万元,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直接经济损失7408.6万元。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县检察院公诉,该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崔如佩在担任龙胜县房地产管理所所长期间,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其公司及个人资金运转困难想向银行和个人借款。王某找崔如佩帮忙将其公司位于龙胜县城某步行街的部份房产进行虚假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作借款担保,崔如佩明知王某提供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材料不全,在多次收受王某好处费的情况下,仍违反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用龙胜县房地产管理所已经停用的单位公章为王某进行虚假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25份。后王某利用该25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合同书分别向20个单位和个人抵押借款7408.6万元。王某因没有偿还能力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所借款项已经无法追回。
此外,崔如佩在担任龙胜县房管所所长期间,利用管理龙胜县房产证的登记、办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