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两参与高考舞弊平安县两名教师王萍和刘佐忠一审被判徇私舞弊罪

2013-10-31 来源:新华网 热度:2435℃

 记者日前从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参与2004年高考舞弊事件的青海省平安县两名教师王萍和刘佐忠,被海东中院一审判处徇私舞弊罪,免于刑事处罚。

 据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爱民介绍,2004年6月7日,青海省平安县第一中学教师王萍、刘佐忠两人受平安县招生委员会委派,担任当天下午高考英语考试的监考人员。在高考前,王萍受朋友郭某之托,刘佐忠受同事贾某之托,分别答应给18考场17号考生和17考场11号考生在考试中给予“照顾”。

 2004年6月7日下午,经考前抽签,王萍为21考场监考人员,刘佐忠为18考场监考人员。抽签后,王萍找到学校校医赵文强和教师刘佐忠,要求二人给18考场17号考生传递答题纸条,二人表示同意。考试开始后,王萍根据考卷上的作文题目作了一篇作文,然后将这份答案经赵文强传给刘佐忠,刘佐忠将答案传给了17号考生。17号考生抄完后,刘佐忠再次将答案传给了同考场的25号考生、自己的侄子。而后,刘佐忠将答案带出18考场,在17考场门口交给考场监考人员马祖德,让其传给该考场的11号考生。马祖德将答案交给同考场的监考人员刘亚芬,由刘亚芬传给了11号考生。

 在随后的高考评卷工作中,英语学科评卷组发现3名考生的试卷雷同。事发后,青海省招生委员会取消了3名作弊考生的全部科目成绩,参与作弊的5名教师和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萍、刘佐忠接受国家机关委派,担任高考监考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替考生答题并传答案,共同进行徇私舞弊,严重破坏了国家招收学生的招考制度,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