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丰国税人员贪污税款38万余元一审获刑

2014-11-12 来源:正义网 热度:2328℃

    近日,经河南省宝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国税局工作人员张某因贪污征收的税款38万余元,被该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某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从事申报征收岗兼税务登记岗工作。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张某没有按照国税局现金税款征收规定,及时将自己所收的现金税款全部上缴国税局的现金汇总账户,而是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自己所收的现金税款共计380379.84元截留,并私自占有,同时在税收系统里操作从现金汇总账户中其他人员所收的税款以自己的名义划扣到国库,冲抵自己所截留的该部分税款,将自己的税款收支走平。后经国税局收入核算科核查,发现张某所负责的税收票款不符,而后通知张某不符结果。张某分四次退还赃款380428.28元。2014年7月7日,宝丰县检察院将该案立案侦查,同日侦查人员在许昌市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征收税款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自己所收的现金税款共计380379.84元截留,并私自占有,在税收系统采取划扣现金汇总账户中其他人员所收的税款冲抵自己所截留税款,将自己的税款收支走平,使其所截留的税款不能在税收系统中显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立案前,张某已退回全部赃款,量刑时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