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记者在内蒙古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原包头市公路局副局长、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杨灏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非法所得76.33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9年4月,鄂尔多斯市森河建材公司因没有资质,其法人代表屈某通过关系找到杨灏,希望挂靠并借用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后称公路公司)资质投标,参与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路基项目投标,并提出降低挂靠管理费费率。在杨灏的帮助下,屈某投中了该项目,还获得了1.2%的挂靠管理费费率。
2009年下半年,该公司又借用公路公司资质,投中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路面工程的一个标段。2010年1月,屈某又一次找到了杨灏,商讨降低管理费率一事,杨灏决定将费率定在1%。2010年3月的一天,为感谢杨灏的帮助,屈某在杨灏的办公室里,送给杨灏40万元现金。杨灏将该款大部分分几次存入银行转入股市,其余部分用于日常的消费。
同样是在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的建设中,因为没有资质,2009年五六月份,鄂尔多斯市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找到了杨灏,提出要挂靠借用公路公司资质。因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具有一级资质,且必须由法人代表亲自到场签署招投标的有关文件。2009年6月、7月,杨灏应王某之约,到鄂尔多斯市交通局为王某办理了报名投标手续。为感谢杨灏的帮助,以及倘若投标成功后,能继续得到相应关照,王某在其入住的客房内给了其10万元现金。这些钱都被杨浩作为了日常开支。
同年5月,为了承包公路公司承建的省道211线,K15至K17标段路基和路面工程,丁某两次找到杨灏,希望他提供帮助。施工期间,丁某为降低挂靠管理费率,向杨灏行贿2万元。
2009年、2010年间,杨灏在应酬中认识了卢某,在之后的接触中,杨灏表示想要找有实力的施工队伍与公路公司合作做垫资工程。卢某表示自己就有承揽路基工程的能力,也有这方面业绩。2010年中秋节和2011年春节,为了通过杨灏承揽一些路基工程,以及在可能的时候挂靠借用公路公司的资质,卢某提前“铺路”,分两次给其送了2万元现金。
但在庭审中,杨灏却对此事实并不认可。杨灏表示:“我和卢某是朋友关系,卢某有很强的社会关系。我们都是年轻人,我们都是为以后工作上的合作来做铺垫。在卢某孩子过生日的时候,我也送礼物。”
另外检察机关调查中发现,杨灏及其妻子名下共有资产折合人民币594.65万元。其中包括房产6套、车辆1台、股票账户资金332.19万元以及银行存款。其中,72.33万元其不能说出合法来源。
201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依法决定逮捕杨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14年10月27日,东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书。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杨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杨灏非法所得76.33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