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村委干部,不为民谋事,却动歪念,在保管公款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营利活动。近日,经江西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系吉安县敖城镇毓芳村委主任。2013年,毓芳村委会利用承包商胡某承建的桐岗村小组休闲广场项目向吉安县财政局申请并获得拨付“一事一议”专项资金5万元。2014年1月27日,毓芳村委会与黄某签订一份虚假的休闲广场承包建设合同,通过报账方式将5万元专项资金套出后存放在黄某的银行卡上。2014年1月28日,王某将5万元专项资金取出,用于支付个人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和工程款。2014年7月28日,王某将5万元资金退回给毓芳村委会帐上。
2013年,吉安县敖城镇毓芳村委会假借用该村委会连江村完工的环境整治工程,通过与黄某签订一份虚假工程承包合同的方式,向县扶贫办申报县扶贫专项资金8万元并获批。2014年2月11日,王某用虚假合同、发票到敖城镇财政所通过报帐方式将8万元扶贫资金套出,转存在至王照某的银行卡上。2014年2月17日,王某从该卡中取出4.2万元用于支付个人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和工程款。 2014年2月18日,黄某在征得王某同意后从该卡上支取剩余的3.8万元用于经营活动。2014年5月30日,王某将8万元退还给连江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支付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另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款的管理工作中,挪用4.2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被告人黄某利用王某的职务之便,挪用扶贫款3.8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两被告系自首,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