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利,受收他人好处费,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家损失。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15日,港北区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韦某原任职于奇石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站长,于20I2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自己担任奇石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兼任下设的办公室副主任及负责开展危房改造方案实施、指标分配、申报材料初审、检查、验收等具体工作之便利,在开展危房改造过程中,伙同覃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他人所送的好处费5.7万元,其中个人分得3.8万元,其还单独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3.67万元,为他人谋利益。
同时,韦某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随意调配危房改造指标,故意不正确履行检查,验收等职责,致使先建后报、冒名顶替、利用他人危房顶替以及新建房面积严重超标等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申报条件或验收标准的黄某、覃某、韦某、熊某、廖某等30农户通过验收并获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52.8万元。
2013年,港北区纪委查处奇石乡危房改造问题期间,韦某分别退给覃某4万元,覃某某1.5万元、韦某2000元。案发后,韦某亲属代其退出1.372万元到港北区检察院,,并退给覃某l.05万元,由覃某分别退给相关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覃某共同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5.7万元,其中个人分得3.8万元,其还单独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6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52.8万元,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韦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根据其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