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监理公司一名监理员,利用职务之便,对承建公司偷工减料视而不见,并帮助承建公司虚报几百元的工程现场确认单,从中收受巨额好处费,终至东窗事发。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监理员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
2010年11月至2012年9月份,南宁劲达兴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达兴公司”)自2009年起在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建厂,先后将“一期建厂土建工程”、“厂区挡土墙施工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分别发包给中建三局建设工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建设工程公司”)、江西科信实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信南宁分公司”)承建。委托广西建经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建经监理公司”)对上述建设项目进行监理。
时任广西建经监理公司驻劲达兴公司六景工业园区建厂项目现场监理负责人的陈某,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上述承建公司的工作人员邓某宇和李某保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2万元,并为上述承建公司在工程确认、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其中,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份,陈某先后收受中建三局建设工程公司邓某宇给予的好处费共42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工程验收以及补签工程确认单提供方便。2012年9月,陈某又收受江西科信南宁公司李某保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劲达兴公司的建设工程验收上提供帮助。
该县检察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其负责项目建设施工现场监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